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法院應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則「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該條款指出法院在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要續聘該調解委員。根據這個條款,法院在結束委員的任期之前需要對其進行評鑑,以決定是否續聘該委員。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法院行政法令或法規,以及過去類似案例中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書。不過,由於提供的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更具體的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