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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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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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該條款規定了民事調解委員的評鑑要點與評鑑情事,並由院長或指定人員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以下是該條款的幾個重點: 1. 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評鑑時需要考慮調解委員是否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資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適合續聘的情況。 2. 調解期日出勤狀況:評鑑時需要考慮調解委員是否按時出席調解期日,以確保工作效率。 3. 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評鑑時需要考慮調解委員是否積極參加相關培訓課程,以提升專業能力。 4. 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評鑑時需要考慮調解委員是否有被陳情或評核的情況,並評估其處理結果的合理性。 5. 執行職務之態度:評鑑時需要考慮調解委員在職務執行中的態度,包括對當事人的態度是否友善以及遵守專業倫理等。 6. 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評鑑時可以參考相關庭長和法官對該調解委員的意見,以綜合評估其表現。 參考資料: - 司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相關法規與評鑑儀表冊
- 審酌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陳情名詞
- 核名詞
-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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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