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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五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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