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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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司法院應通知按期參加職前研習。
- 2.免經職前研習或研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司法院應於通知繳納證書費後,發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之民間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以下簡稱公證人遴任證書): 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所屬法院。 四、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公證及認證、僅得辦理文書認證)。 五、核定通曉之外國語文;如係英文,應註明等級。 六、應自發給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法院登錄及逾期登錄之效果。 七、發給證書年月日。
- 3.逾前項第六款期間未聲請登錄者,於重新聲請遴任並取得遴任證書前,不得登錄。核發之公證人遴任證書應予追繳;執行追繳無效果者,司法院應予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 4.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於第二項第六款期間內登錄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法院核准延期登錄,其期間最長為二年。延期登錄期滿而未聲請登錄者,準用前項規定。
- 5.於第二項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三個月內繳納者,視同放棄,應註銷其遴任資格。
- 6.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通知繳納證書費而尚未繳納,其殘餘期限較前項所定期限為長者,應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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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8條規定了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的發放及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者,除非免經職前研習,否則司法院應通知其按期參加職前研習。第2項規定,通過職前研習或研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司法院應發給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其中載明了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所屬法院、執行職務的範圍、通曉的外國語文、證書的有效期限及發給日期等事項。 第3項規定,如果在遴任證書有效期內未登錄或在重新遴任並取得遴任證書之前沒有聲請登錄,則不得登錄。這種情況下,司法院應追繳遴任證書,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取消遴任資格。第4項則規定了因特定原因無法在適當期限內登錄的情況,可以申請延期登錄,最長期限為2年。如果延期登錄期滿而未聲請登錄,則根據前項規定適用。 第5項規定,如果在司法院通知繳納遴任證書費後的3個月內未繳納費用,則視同放棄,遴任資格會被註銷。最後,第6項規定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通知繳納證書費但尚未繳納的情況,其殘餘期限較長者,自修正施行日起計算並適用前項規定。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並以最新的修正版本為主。具體範例可以是根據這些法規的具體案例,例如在第3項中,如果有民間公證人在遴任證書有效期內未登錄且沒有聲請延期登錄的情況下,司法院根據這項規定可以追繳遴任證書並公告取消其遴任資格。
- 任免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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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