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8 條,法官助理的職掌包括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以及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此外,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且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也得隨時調閱工作日誌。這些規定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8 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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