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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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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而制定的。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候補試署法官的事務辦理和服務成績考核進行規定。由於缺乏具體的內容,我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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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