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候補試署法官在候補、試署期間所辦理的事務、服務成績考查以及相關事項,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要依照該辦法進行。在沒有法令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候補試署法官應遵從該辦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事務和考核工作。 參考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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