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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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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候補試署法官在候補、試署期間所辦理的事務、服務成績考查以及相關事項,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要依照該辦法進行。在沒有法令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候補試署法官應遵從該辦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事務和考核工作。 參考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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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