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得依本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分發地方法院辦理事務。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其候補期間得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審查辦法之規定縮短之。
根據所提供的信息,「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可以派任候補法官,在地方法院辦理事務。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如果是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則可以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審查辦法的規定,縮短候補期間。 參考資料: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