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依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候補法官候補期滿且成績審查及格者,可以被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為一年。這表示候補法官在完成候補期後,獲得成績審查及格後可以擔任試署法官一年。此條款主要用於法官的任用與考核,確保法官具備必要的能力與素養進行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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