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件事項,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的辦案書類成績審查,應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同樣地,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的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件事項,應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此外,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的情況下,應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而其他情況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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