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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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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如果候補試署法官經過成績審查且通過,當調任相同官等職務時,不需要再次進行成績審查。然而,需要在調任文件中清楚註明原先送審成績的職別和日期。這也同樣適用於實授試署法官經過成績審查且通過後調任相同官等職務的情況。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候補試署法官在過去進行成績審查時通過了,並且在調任同一個官等職務時再次成為候補試署法官,那麼他不需要再次進行成績審查。相反,如果他在調任時被調到不同官等的職務,那麼他就需要進行新的成績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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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