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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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 一、本法第二條、第八十六條之法官、檢察官年資。 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 三、本法第七十六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六條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職務年資。 四、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年資。 五、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職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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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任職法官年資可以指以下情形: 1. 法官法第二條和第八十六條所指的法官和檢察官的年資。 範例:根據法官法第二條,法官包括地方法官、行政法院法官等,根據第八十六條, 檢察官則是指檢察官。 2. 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所指的由法官、檢察官轉任的司法院秘書長的年資。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或檢察官轉任為司法院秘書長,則該法官或檢察官在擔任秘書長期間的工作年資會被計算在任職法官的年資中。 3. 法官法第七十六條所指的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的年資,以及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職務的年資。 範例:法官轉任為司法行政人員或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行政人員後,該法官在擔任該行政職務期間的年資會被計算在任職法官的年資中。 4. 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指的由法官、檢察官轉任的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的年資。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或檢察官轉任為法務部部長或政務次長,該法官或檢察官在擔任該職務期間的工作年資會被計算在任職法官的年資中。 5. 法律明確規定的年資和待遇依相當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所計算的職務年資。 範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職務的法官和檢察官在計算年資和待遇時會參考相當職務的年資。 需參考來源:法官法施行細則、法官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第二條、第八十六條條文
- 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司法行政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7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76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7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6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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