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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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 1.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檢察官調派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準用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法官調派津貼補助辦法之規定。 釋義: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內容準用於檢察官,即檢察官的調派辦法參照法官的調派辦法進行規定,並且檢察官調派期間的津貼補助則適用司法院和行政院所制定的法官調派津貼補助辦法。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法務部的調查發現某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職缺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法務部可以不經該檢察官同意,調派同級檢察署的候補或試署檢察官至該檢察署任職,調派期間不能超過兩年,期滿後回原檢察署。如果原檢察署沒有職缺,則法務部可以根據該檢察官的志願調任到鄰近的檢察署。此外,調派辦法和津貼補助則適用前述的法官調派津貼補助辦法的規定。 正確答案是否一定包含在上述資訊中? 是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同行名詞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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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