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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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所定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指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陳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3.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陳報法務部核處,法務部部長於核定前,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 4.法務部認前二項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得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予被付懲戒檢察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 5.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應受懲戒之行為時,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得付個案評鑑之日,指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之日。
- 6.檢察官不服法務部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程序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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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所定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指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规定。 这意味着,在移送和审理程序中,对法官的纪律程序适用的规定包括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但书、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六、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2.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陳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这意味着,如果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存在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本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监督权人可以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将该情况报告法务部并交由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3.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陳報法務部核處,法務部部長於核定前,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这意味着,对于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以及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的检察长存在应受纪律处分的情况时,本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行政监督权人可以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将该情况报告法务部核查,在法务部部长核定前,可以征询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的意见。 4. 法務部認前二項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得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规定,予被付懲戒檢察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这意味着,法务部认为前两项检察官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时,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所规定的程序,直接移送给监察院进行审查。在移送前,应依据本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应用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被付纪律处分检察官陈述意见的机会。 5. 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應受懲戒之行為時,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得付個案評鑑之日,指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之日。 这意味着,如果检察官存在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时,本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得付个案评鉴的日子,指的是裁判确定、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确定,或者是第一审的起诉日起满六年的日期。 6. 檢察官不服法務部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程序救濟之。 这意味着,如果检察官不服法务部对于撤销任用资格、免职、停止职务、解职、转任检察官以外职务或调动等职务的处分时,应依照公务人员保障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救济。
- 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條文
- 懲戒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條文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裁判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繫屬名詞
- 撤銷名詞
- 免職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法官法 第 4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4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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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法 第 9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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