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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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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可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他們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持有居留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作為被保險人,並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對在台居留滿6個月的限制: 1. 被僱用來從事專業工作。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款第4目所定的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參考資料: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款第4目

立法沿革 3

(1061031 制定)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考量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九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入國者,係依外國人規定辦理,爰明定此類對象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1100618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以取得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均為我國亟需之對象,惟渠等在臺可能未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無法適用本條規定,致須在我國連續居留滿六個月始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考量渠等如係以雇主或自營業主等負責人身分在我國發展並貢獻所長,其經濟貢獻並不亞於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甚至可為我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或帶動新興技術發展之可能性,爰將原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情形列為第一款,並增列第二款明定渠等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三、將本條所定「未滿十八歲」及「滿十八歲」修正為「未成年」及「成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三。

(1140829 全文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1061031 制定)

考量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九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入國者,係依外國人規定辦理,爰明定此類對象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11006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以取得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均為我國亟需之對象,惟渠等在臺可能未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無法適用本條規定,致須在我國連續居留滿六個月始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考量渠等如係以雇主或自營業主等負責人身分在我國發展並貢獻所長,其經濟貢獻並不亞於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甚至可為我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或帶動新興技術發展之可能性,爰將原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情形列為第一款,並增列第二款明定渠等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三、將本條所定「未滿十八歲」及「滿十八歲」修正為「未成年」及「成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三。

(11408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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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1 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