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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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
- 2.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
深度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法條各項款進行的釋義: 1. 根據該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在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時,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這意味著雇主在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時,可以許可他們在台工作最多五年的時間。若期滿後有繼續聘僱的需要,雇主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最長為五年。 2. 該法第8條第2項規定,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則其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許可的翌日起算。若期滿後有繼續居留的必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以在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最長為五年。同樣地,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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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