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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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8條,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的規定時,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外,對於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可以依據各條所定的罰金或處以罰鍰。 根據我查閱的資料,反滲透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6章、第59、60條及列舉事項所衍生而來的特定法律,主要為防止外國勢力進行滲透、破壞中國國家安全的法律措施。有關於具體案例或判決書的描述,資料不足,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但依據該法第8條,可以推斷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前述條文時,其行為負責人將受到處罰。該法具體的罰金與罰鍰金額,則需要參考該法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行為負責人均應受處罰,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九條之三等之立法例,於本條規定其科處之對象。
- 法人名詞
- 第三條至第七條條文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反滲透法 第 3 條條文
- 反滲透法 第 4 條條文
- 反滲透法 第 5 條條文
- 反滲透法 第 6 條條文
- 反滲透法 第 7 條條文
(1081231 制定)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行為負責人均應受處罰,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九條之三等之立法例,於本條規定其科處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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