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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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反滲透法第9條規定,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根據以上法條,滲透來源指的是具有滲透性質的來源,其進行一系列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的行為的行為人。滲透來源也可以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這些違反行為。對於這些違反行為,根據具體的違反條款規定予以處斷。另外,如果有任何人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並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給他人,也將被視為同樣違反該法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立法理由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禁止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具有相同之違法性,亦應予以處罰,爰明定本條之規定。
(1081231 制定)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禁止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具有相同之違法性,亦應予以處罰,爰明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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