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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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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聲請合併裁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0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聲請應合併裁判。這表示當當事人同時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和補行之聲請時,憲法法庭在裁決時應一併考慮兩者。具體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範例尚不清楚。

  • 回復原狀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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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0 條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聲請合併裁判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