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聲請合併裁判之。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0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與補行之聲請應合併裁判。這表示當當事人同時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和補行之聲請時,憲法法庭在裁決時應一併考慮兩者。具體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範例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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