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5 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認為其與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聯性,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換言之,非當事人也可以在相關案件中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以協助法庭進行審理。 2. 根據該條第二項,提出聲請的期限如下: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的聲請書後二個月內進行。如果合併數宗聲請案件一同進行審理,則該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的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新計算。換言之,聲請許可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的期限是由公開該案件的聲請書之日起算起,但若有合併審理的情況出現,則期限會重新計算。 3. 根據該條第三項,提供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該符合以下原則:首先,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主張的事項為原則。其次,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能提出一次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或資料。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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