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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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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意見或資料。
  2. 2.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3. 3.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5 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認為其與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聯性,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換言之,非當事人也可以在相關案件中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以協助法庭進行審理。 2. 根據該條第二項,提出聲請的期限如下: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的聲請書後二個月內進行。如果合併數宗聲請案件一同進行審理,則該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的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新計算。換言之,聲請許可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的期限是由公開該案件的聲請書之日起算起,但若有合併審理的情況出現,則期限會重新計算。 3. 根據該條第三項,提供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該符合以下原則:首先,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主張的事項為原則。其次,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能提出一次具有參考價值的意見或資料。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當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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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5 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