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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意見或資料。
  2. 前項之聲請,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
  3. 第一項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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