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應按案件繫屬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並由其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26條的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時,應根據案件的繫屬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使用電腦系統進行隨機分配給大法官承辦,然後由該大法官所屬的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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