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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應按案件繫屬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並由其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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