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庭審查聲請案件,認有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可以補正者,由審判長定期命補正。但顯無必要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