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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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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審查聲請案件,認有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可以補正者,由審判長定期命補正。但顯無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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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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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7 條規定:「審查庭審查聲請案件,認有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可以補正者,由審判長定期命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