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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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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聲請案件,大法官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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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8 條規定,憲法法庭在審查聲請案件時,大法官可以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進行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根據該規定,大法官在審查案件時,有權要求相關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事宜進行說明,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置。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憲法法庭審理一項聲請案件時,其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了一份新的關鍵證據。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8 條,大法官可以通知當事人和有關機關,要求他們對這份新的證據進行解釋或提供進一步的資訊。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審理過程公正且全面,以便憲法法庭作出正確的判決。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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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8 條規定:「審查聲請案件,大法官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