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9 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這個條款,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的人應該提出一份審查報告,並把它送給所屬的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讓他們表示意見。 2. 審查報告應該包括爭點分析和建議受理該案件的理由。如果審查報告認為不應該受理該案件,則應該製作一份不受理裁定,並附上理由。 3. 如果適用,第一項的審查報告可以用裁判草案來替代。 以上回答是依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以最新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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