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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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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2. 2.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
  3. 3.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9 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這個條款,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的人應該提出一份審查報告,並把它送給所屬的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讓他們表示意見。 2. 審查報告應該包括爭點分析和建議受理該案件的理由。如果審查報告認為不應該受理該案件,則應該製作一份不受理裁定,並附上理由。 3. 如果適用,第一項的審查報告可以用裁判草案來替代。 以上回答是依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以最新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依據。

  • 聲請名詞
  • 爭點名詞
  • 裁定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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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9 條規定:「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