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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9 條
- 1.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 2.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
- 3.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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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9 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這個條款,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的人應該提出一份審查報告,並把它送給所屬的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讓他們表示意見。 2. 審查報告應該包括爭點分析和建議受理該案件的理由。如果審查報告認為不應該受理該案件,則應該製作一份不受理裁定,並附上理由。 3. 如果適用,第一項的審查報告可以用裁判草案來替代。 以上回答是依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以最新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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