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资料,審理規則第30條有以下内容: 1.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根据这条规定,在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的情况下,该裁定应上傳到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在上傳后的第二天开始的十五天内,如果有三名或以上大法官提出书面意见支持受理,憲法法庭会评议是否受理。如果未达到三人,審查庭应迅速公告裁定并送达给聲請人。 2.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送憲法法庭。 根据这条规定,对于需要送憲法法庭评议的聲請案件,審查庭应在審查报告或裁判草案中附上意见,并送达给憲法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提供的资料,这些法律规定与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30條并无直接关联。所提供的法律參考侧重于行政訴訟法及中華民國相关法律,而不是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因此,无法提供与该條规定有关的具体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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