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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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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送憲法法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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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1 條,當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即該案件的判決效力及其影響範圍應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時,承辦大法官應起草附有理由的裁定草案。該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再送憲法法庭評議。根據這個規定,裁定草案需要承辦大法官撰寫,并附上理由来支持該裁定。經審查庭審查後,再將裁定草案提交給憲法法庭評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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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1 條規定:「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