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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1 條
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送憲法法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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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1 條,當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即該案件的判決效力及其影響範圍應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時,承辦大法官應起草附有理由的裁定草案。該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再送憲法法庭評議。根據這個規定,裁定草案需要承辦大法官撰寫,并附上理由来支持該裁定。經審查庭審查後,再將裁定草案提交給憲法法庭評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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