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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2 條

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審查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序,排定評議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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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2 條,聲請案件是否應由憲法法庭受理,除非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審查庭應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進行評議。這表示審查庭在評決聲請案件申請受理與否時,會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進行評議,以確定是否應該受理該案件。 為了舉例,假設審查庭根據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決定進行評議。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依序評議各個案件,並根據每個案件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來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例如,如果有一個涉及重大憲法爭議的案件,審查庭可能會優先評議該案件,以確保及時解決該爭議。然而,如果有其他案件在先進行評議並符合受理標準,則審查庭可能會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來處理該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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