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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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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審查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序,排定評議次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2 條,聲請案件是否應由憲法法庭受理,除非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審查庭應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進行評議。這表示審查庭在評決聲請案件申請受理與否時,會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進行評議,以確定是否應該受理該案件。 為了舉例,假設審查庭根據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決定進行評議。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依序評議各個案件,並根據每個案件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來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例如,如果有一個涉及重大憲法爭議的案件,審查庭可能會優先評議該案件,以確保及時解決該爭議。然而,如果有其他案件在先進行評議並符合受理標準,則審查庭可能會按照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的先後順序來處理該案件。

  • 聲請名詞
  • 與否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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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2 條規定:「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按審查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