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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3 條

憲法法庭審理受理聲請案件之次序,斟酌下列因素定之: 一、評決受理之先後。 二、案件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案件準備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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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受理聲請案件之次序,視以下因素進行考量: 1. 評決受理之先後:根據評決的受理時間順序,先受理的案件優先處理。 2. 案件之重要性及急迫性:對於重要性高且急迫性大的案件,憲法法庭會優先受理。 3. 案件準備之程度:受理案件時,憲法法庭會考慮案件相關各方的準備程度,較為準備完備的案件可能會優先受理。 以最新相關資料為例,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以及過去的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憲法法庭可能會參考評決受理的時間順序,將先提出的案件優先受理。同時,如果案件的重要性很高且急迫性大,例如關於憲法權利的爭議或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憲法法庭也可能會優先受理這些案件。此外,憲法法庭還會考慮案件相關各方的準備程度,較為準備完備的案件可能會被優先受理。這些因素的綜合考慮將有助於憲法法庭確定審理受理聲請案件的次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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