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得為必要之調查與處置。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得行準備程序;必要時,並得指定大法官行之。
-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至遲應於二十日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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