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為通知之案件,包含下列情形: 一、言詞辯論期日公告前,已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理之案件。 二、除前款情形外,已向憲法法庭聲請參與言詞辯論並經許可之案件。
  2. 前項案件之通知,得參酌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意見,或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合意,就受通知應到庭陳述之人指定報到處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