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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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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
  2. 2.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
  3. 3.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數人者,除另得審判長之許可外,由一人代表為陳述或辯論
  4. 4.前三項規定,於關係人鑑定人、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 1. 言詞辯論期日的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 範例:憲法法庭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進行發言時間的分配,以保障雙方的平等權益。 2. 大法官有權在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陳述並發問。 範例:在訴訟過程中,大法官可以根據需要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陳述,並提出相關問題,以確保審理的順利進行。 3. 若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多人,除非審判長特別許可,否則由一人代表進行陳述或辯論。 範例: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有多名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則除非審判長特別允許,否則只有一人被允許代表當事人進行陳述或辯證。 4. 前三項規定適用於除關係人、鑑定人和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的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 範例:這些規定不僅適用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還適用於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如關係人、鑑定人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 - 最高法院 110 年台規字第 104 號解釋釋字第 730 號解釋案 - 憲法法庭 110 年司法年報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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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