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省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 三、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
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省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 三、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