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省法規。 二、議決省預算。 三、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省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省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逕行修正。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18條,省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1. 議決省法規。 2. 議決省預算。 3. 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省財產之處分。 5. 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 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省議會在議決省法規時,應通過省政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不得直接進行修正。 參考資料: 1. 省縣自治法第18條 - 省縣自治法 [最新修訂日期:109年7月10日] 2. 省縣自治法施行細則 - 省縣自治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109年5月19日] 範例: - 議決省法規:省議會通過並制定關於省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以確保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 - 議決省預算:省議會審議並通過省政府提出的年度預算,確定省內各項支出項目和財政計劃。 - 議決省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省議會審議並決定徵收特別稅、臨時稅或附加稅的稅額和徵收方式。 - 議決省財產之處分:省議會審議並決定省政府對於省有財產的處分方式,例如出售或轉讓省有土地。 - 議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省議會通過並制定關於省政府及其屬層事業機構組織的規程,以確定其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 - 議決省政府提案事項:省議會審議並決定省政府提出的重要政策或措施,確保其符合民意和省民的利益。 - 審議省決算之審核報告:省議會審核並審議省政府的決算報告,確保政府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 議決省議員提案事項:省議會審議並決定省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提案,以推動重要議題的討論和解決。 - 接受人民請願:省議會接受來自省內民眾的請願書,聆聽民眾意見並針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和行動。 -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省議會根據相應的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的職權,執行與省政府和省內行政事務有關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