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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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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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的保證案件也適用。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所規定的內容,包括修正之前成立的保證案件。這表示,在民法債編修正生效前所簽訂並且涉及保證的契約,也能夠適用修正後的保證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保證人之利益,新增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739-1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保證人之利益,新增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有關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保證,亦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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