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0條,當債權涉訟且有擔保品時,應以擔保品的價值作為計算擔保債權的基準。如果擔保品的價值低於債權的金額,則以擔保品的價值作為基準。 例如,如果A向B借了100萬元,並以房屋作為擔保品。當該債權涉訟時,法院會根據該房屋的價值來計算擔保債權的金額。假如該房屋的估價為80萬元,則擔保債權的金額會被視為8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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