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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10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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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0條,當債權涉訟且有擔保品時,應以擔保品的價值作為計算擔保債權的基準。如果擔保品的價值低於債權的金額,則以擔保品的價值作為基準。 例如,如果A向B借了100萬元,並以房屋作為擔保品。當該債權涉訟時,法院會根據該房屋的價值來計算擔保債權的金額。假如該房屋的估價為80萬元,則擔保債權的金額會被視為8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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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0 條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