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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11典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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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規定,當典權回贖涉及訴訟時,訴訟標的的價額應以典產的價格為準。如果僅為典價之爭執,則應以原告主張的利益為準。 根據《中華民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涉及典權回贖的訴訟,如在訴訟中爭執典產的價格,那麼訴訟標的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的利益為準。這表示在此類訴訟中,法院應評估原告聲稱的利益並根據其主張做出判決,以確定典產標的的價值。 例如,如果A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B普遍低估了典產的價值,並要求法院確定典產價格。根據第 11 條,法院應考慮A主張的典產利益,以確定訴訟標的價額。這樣,法院可以基於A聲稱的典產價值給出裁決,確定訴訟標的的價值。 這條法規對於典權回贖涉訟的訴訟費用的計算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訴訟費用的計算依據主張的利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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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規定:「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