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規定,當典權回贖涉及訴訟時,訴訟標的的價額應以典產的價格為準。如果僅為典價之爭執,則應以原告主張的利益為準。 根據《中華民國訴訟費用法》第 11 條,涉及典權回贖的訴訟,如在訴訟中爭執典產的價格,那麼訴訟標的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的利益為準。這表示在此類訴訟中,法院應評估原告聲稱的利益並根據其主張做出判決,以確定典產標的的價值。 例如,如果A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B普遍低估了典產的價值,並要求法院確定典產價格。根據第 11 條,法院應考慮A主張的典產利益,以確定訴訟標的價額。這樣,法院可以基於A聲稱的典產價值給出裁決,確定訴訟標的的價值。 這條法規對於典權回贖涉訟的訴訟費用的計算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訴訟費用的計算依據主張的利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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