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13 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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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在釋放被管收人的情況下參考的法條為管收條例第13條。根據該條款,被管收人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釋放: 1. 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 2. 管收期限屆滿 3. 執行完結時 根據这个描述,当被管收人提供了相当的担保、达到管收期限、或者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时,应立即将其释放。 論述及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法條描述,在被管收人提供相當擔保的情况下,應立即釋放。具體而言,如果管收的財產是房屋,而被管收人已提供相當價值的擔保,例如以其他房產或擁有的資產抵押作為擔保,則法院應立即釋放該被管收的房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4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或管收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時,應即釋放。
- 管收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24 條條文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或管收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時,應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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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