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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施行法 第 1 條(施行前不能清償之債務之處理)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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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法施行法第1條規定,施行前無法償還債務的事件,如果已經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則根據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已經進行的部分仍然有效。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例如,如果在破產法施行前,債務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而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已經開始調查案件並訊問相關人員,進行了一部分的程序。施行破產法後,根據該法所規定的程序進一步處理該案件,先前已經進行的調查和訊問等程序仍然有效並被納入整個破產程序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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