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13
破產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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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在破產法施行前已處理完結者,不適用之。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自破產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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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施行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6.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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