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施行法

  •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 條(施行前不能清償之債務之處理)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 2 條

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

第 3 條(不適用之規定)

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在破產法施行前已處理完結者,不適用之。

第 4 條(復權聲請之適用)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第 5 條(商債清理條例之失效)

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自破產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第 6 條
  1.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施行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