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第 3 條(不適用之規定)
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在破產法施行前已處理完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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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法施行法第3條的規定,破產法第149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在破產法施行前已經處理完結的事件。這意味著在破產法施行前已經完成了清償債務的事件,不受破產法第149條的規定所約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在施行前已經解決的問題或案件。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債務人在破產法施行前已經以其他方式償還了所有債務,則他不需要再根據破產法第149條的規定來處理債務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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