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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施行法4復權聲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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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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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法施行法第4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前已受破產宣告的個人或法人,在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下,可以提出復權的聲請。這意味著已經宣告破產的個人或法人可以根據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相關規定,尋求破產宣告的撤銷或修改。具体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法律條款的適用,可以參考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相關內容。債務人在提出復權聲請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支援文件,以證明撤銷或修改破產宣告的合理性。復權聲請的結果將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和裁決。 參考資料:《破產法》施行法第4條。

立法沿革 1

(0240628 制定)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 破產法法規
  • 宣告名詞
(0240628 制定)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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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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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施行法第 4 條規定:「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施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施行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