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第 4 條(復權聲請之適用)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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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破產法施行法第4條的規定,破產法施行前已受破產宣告的個人或法人,在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下,可以提出復權的聲請。這意味著已經宣告破產的個人或法人可以根據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相關規定,尋求破產宣告的撤銷或修改。具体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法律條款的適用,可以參考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的相關內容。債務人在提出復權聲請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支援文件,以證明撤銷或修改破產宣告的合理性。復權聲請的結果將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理和裁決。 參考資料:《破產法》施行法第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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