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第 5 條(商債清理條例之失效)
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自破產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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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破產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將失去效力。根據這項法條,自破產法施行之日起,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將不再適用。這意味著,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所提供的規範和程序將被取代或終止。這是破產法實施後的一項重要改變,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框架來處理商人債務清理的程序。舉個例子來說,假設商人在破產法施行前向法院提出債務清理請求,則依照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進行程序;然而,如果商人在破產法施行後提起同樣的請求,則需要依照破產法進行程序,而不是暫行條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在破產法施行後將不再起作用,取而代之的是破產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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