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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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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已於修法時整條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的規範內容。六法全書中顯示「(刪除)」,代表條號被保留僅為避免打亂後續條文編號,本身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查詢實務適用請參照母法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是法律的空殼。非訟事件法第108條曾經存在於第4章第1節,後來在修法時被整條刪除,原本的規範內容已轉移到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而走入歷史。你今天在六法全書裡看到「(刪除)」兩個字,代表這個條號被保留下來只是為了不打亂後面條文的編號,本身不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為已刪除條文,無現行規範效力,條號保留僅供維持法典編號連續性之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10829 全文修正)

前條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依職權所為之處分,而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829 全文修正)

前條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依職權所為之處分,而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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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0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