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已於修法時整條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的規範內容。六法全書中顯示「(刪除)」,代表條號被保留僅為避免打亂後續條文編號,本身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查詢實務適用請參照母法現行條文。
這一條已經是法律的空殼。非訟事件法第108條曾經存在於第4章第1節,後來在修法時被整條刪除,原本的規範內容已轉移到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而走入歷史。你今天在六法全書裡看到「(刪除)」兩個字,代表這個條號被保留下來只是為了不打亂後面條文的編號,本身不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非訟事件法第108條為已刪除條文,無現行規範效力,條號保留僅供維持法典編號連續性之用。
前條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依職權所為之處分,而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依職權所為之處分,而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負擔義務人徵收之。
原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八章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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