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31 條已刪除,現已不再適用;舊資料若引用此條,應回頭確認現行條文規定。
Q · 非訟事件法第13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已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 131 條已遭立法刪除,現行法制中不再具效力。若在舊判決、文章或筆記中看到引用此條,應視為過時資訊,回頭查證現行非訟事件法條文或相關專法的對應規定,並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該法現行版本,避免依據已刪除條文主張權利或進行程序。
本條已刪除。原屬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2節規定,刪除後不再適用,相關事項依現行條文或專法辦理,舊條號僅供沿革查考。
非訟事件法第 131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現行法制中不再具規範效力。原規定經立法刪除後,其所涉事項回歸現行條文或其他法律規範處理,該條號於現行查詢中僅保留作為法制沿革之參考。
沒有效力。本條已遭立法刪除,現行法制不再適用,引用前務必確認現行非訟事件法條文。
視為過時引用。應回查現行非訟事件法條文,確認對應規定是否移列他條或改依專法處理。
不可。已刪除條文無規範效力,於訴訟或申請中不得作為請求權或程序依據,應改引現行有效條文。
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已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事件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十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有關婚姻或親子關係之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事件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係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而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則屬有關親子關係之訴訟,為因應將來可能新增之相關訴訟類型亦一併處理,以免掛一漏萬,爰修正第一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十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係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而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則屬有關親子關係之訴訟,為因應將來可能新增之相關訴訟類型亦一併處理,以免掛一漏萬,爰修正第一項。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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