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1 分鐘1 分鐘1 分

非訟事件法148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非訟事件法第14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有這條

非訟事件法第148條已刪除。看到舊資料引用此條號,應改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不能再以本條為依據。

白話解讀

這是非訟事件法第148條,現已刪除。它原屬第4章第6節的程序規定。當這個段落的相關條文整批被拿掉,通常代表立法者把這部分事務移到別的法律處理,或認定原規定已不合時宜。對你來說,重點是:引用到這個條號的舊書、舊判決或網路資料都已過時,必須改查現行條文。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4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第4章程序規定,現已失效。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現行法制用語。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親屬會議未於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則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之目的,於遺產管理人不適任時,自有依職權介入聲請法院解任之必要,爰增訂檢察官亦為本事件之聲請人,並將徵詢親屬會議之意見,修正為徵詢親屬會議會員之意見,以符實際。又遺產管理人解任後,仍須另選管理人繼續管理遺產,方達遺產管理之目的,修正前本法就此未予明定,易滋疑義,爰增訂法院解任時,應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之規定。若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併此敘明。   四、為免掛一漏萬及適用上產生疑義,爰將原條文第六十條所定三款遺產管理人不適任之情事合併修正為兩款,並增列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亦可解任之概括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現行法制用語。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親屬會議未於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則檢察官基於維護公益之目的,於遺產管理人不適任時,自有依職權介入聲請法院解任之必要,爰增訂檢察官亦為本事件之聲請人,並將徵詢親屬會議之意見,修正為徵詢親屬會議會員之意見,以符實際。又遺產管理人解任後,仍須另選管理人繼續管理遺產,方達遺產管理之目的,修正前本法就此未予明定,易滋疑義,爰增訂法院解任時,應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之規定。若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併此敘明。   四、為免掛一漏萬及適用上產生疑義,爰將原條文第六十條所定三款遺產管理人不適任之情事合併修正為兩款,並增列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亦可解任之概括規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七章就繼承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4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