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59條已刪除,現行法查無此條號,引用舊文件時須改以現行條文核對。
Q · 非訟事件法第15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查不到此條號
非訟事件法第159條已於歷次修法中刪除,現行法版本已無此條文。看到任何舊文件、舊判決或舊教材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59條」,都應回頭核對現行法,確認對應內容是否已移列到其他條號或整段刪除,不能直接沿用該條號主張權利。
這一條已經被刪除了。它曾經是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第七節的一部分,在歷次修法中被移除,原本規範的內容已不再以這個條號存在。它的歷史意義在於提醒你一件事:法律是會變動的,條號會被刪、被移、被重編。你看到任何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的舊文件,都要回頭核對現行法版本,不能直接沿用。
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為已刪除之條文。該條號曾屬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於歷次修法過程中被移除,其原規範內容已不再以此條號存在,現行法查詢不到對應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59條已於歷次修法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文,不能直接引用,須回查現行法對應內容。
應回頭核對現行法版本,確認原條文是整段廢止或已移列其他條號,再以現行有效條號重新主張。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現行版本,若該條顯示「(刪除)」即代表已被刪除,並可查修正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已刪除的條文,曾屬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現行法已無此條號,查詢只會顯示(刪除)。
立法者修法時移除該條,原條號可能保留但已無規範內容,等同失效。
修法時把原條文內容調整到其他條號,原條號或刪除或保留,引用須改用新條號。
非屬爭訟、由法院依職權處理的事件,如法人登記、信託監督、選任受託人等。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輸入 pcode B0010008,查現行版本第159條,顯示(刪除)即已刪。
回查現行法版本,比對原內容是廢止或移列他條,改以現行條號重寫主張。
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逐次比對條號異動,找出刪除年度與理由書。
判決作成時該條可能仍有效,須對照當時版本與現行法差異,再判斷現行適用性。
刪除是整段廢止內容消失;移列是內容搬到別條號仍有效,引用方式不同。
| 狀態 | 條號是否存在 | 可否引用 | 處理方式 |
|---|---|---|---|
| 已刪除(本條) | 保留條號但無內容 | 不可直接引用 | 回查現行法核對 |
| 移列他條 | 原條號可能保留或刪除 | 引用新條號 | 查修法理由找對應條 |
| 現行有效 | 存在且有內容 | 可直接引用 | 確認版本日期 |
為遺產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略作文字修正,以統一用語及配合所引條文號次之變更。 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由聲請人負擔,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參照本法有關費用負擔規定之體例,將第三項文字略作調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七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略作文字修正,以統一用語及配合所引條文號次之變更。 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由聲請人負擔,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參照本法有關費用負擔規定之體例,將第三項文字略作調整。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二章就親屬會議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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