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規定,第 174 條之程序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使法院選派與公司自選之清算人程序一致。
Q · 公司沒人當清算人怎麼辦?
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選派,程序不會卡死。
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當公司無法依法產生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股東、債權人)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本條並準用第 174 條,使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在就任聲報及程序規範上,與公司自選之清算人一視同仁,不因來源不同而出現規則漏洞。
公司要收掉,卻找不到人當清算人,或股東之間吵成一團選不出來,難道清算程序就卡死了嗎?法律不允許這種僵局。當公司沒有依法產生清算人時,法院可以直接指派一個人來收尾。這條做的事很單純卻很關鍵:它把第174條原本適用在一般清算人身上的那套程序規則,整套搬過來套用在「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身上。換句話說,不管清算人是公司自己選的,還是法院塞進來的,在程序待遇上一視同仁,不會因為來源不同就出現規則空白。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公司遲遲生不出清算人時,你不是只能枯等,你有一條主動聲請法院選派的路。
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為準用規定,指第 174 條關於清算人就任聲報及相關程序之規範,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一體適用,藉以填補法院選派清算人在程序規則上之空白,確保不同來源清算人之程序待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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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當公司未能依章程或股東會產生清算人時,法院選派就是法定的補位機制,本條把適用一般清算人的程序規則準用到法院選派的清算人身上,確保程序完整。內行人提示:別以為只有大股東才能發動,只要你是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或債權人,就有聲請的立場。
來源不同,但程序待遇被這條拉齊了。本條明文「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意思是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在程序上和一般清算人適用同一套規範,不會因為是法院指派就有特殊豁免或漏洞。內行人提示:實質差別在於信任基礎,法院選派常見於公司內部已無法自主運作的僵局,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清算人來源 | 法院選派(非訟 §177 準用 §174) | 公司自行產生(公司法 §322) | 消極資格限制(非訟 §176) |
| 發動情境 | 公司內部無人或選不出清算人之僵局 | 公司正常運作可自主選任 | 不論來源皆須通過資格審查 |
| 程序規範 | 準用第 174 條,與一般清算人一致 | 依公司法及非訟相關規定 | 五款消極資格同樣拘束法院選派者 |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文號次變更及前條規定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第八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文號次變更及前條規定用語,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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