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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78 條(清算人就任之聲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2.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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