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規定,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附具解散登記證明及清算人資格證明。
Q · 當了清算人,向法院的就任聲報可以用口頭嗎?
不行。就任聲報必須書面,口頭不算數
依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口頭或電話通知不生聲報效力。書面須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兩份文件:一是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是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再搭配公司法第 334 條準用第 83 條的就任後 15 日聲報期限,逾期得處罰鍰,這份白紙黑字是清算程序合法啟動的第一道門檻。
你接下清算人這個位子的第一個動作,不是去整理帳本,是拿起筆寫一份書面聲報送進法院。這條規定把「就任聲報」鎖死成書面形式,口頭打電話跟法院說一聲不算數。而且這份書面不是隨便寫寫:要記載你的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還要附上兩份文件,一是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的證明,二是你清算人資格的證明。為什麼這件看似行政的小事很重要?因為清算人就任聲報是有期限的(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規定就任後15日內聲報),逾期會被處罰鍰。很多董事一夜之間變成清算人,根本不知道有這條時鐘在跑,等收到法院罰單才知道自己漏了報到這一步。
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為公司清算非訟程序之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於書面記載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同時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使法院於清算啟動時即時掌握主事者與其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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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 334 條準用第 83 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而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規定這個聲報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附證明文件,逾期會被處罰鍰。內行人提示:15 天從你「就任」起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公司解散時通常就是法定清算人,等於解散當下時鐘就開始跑。
依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要附兩類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的證明,以及清算人資格的證明。少附法院會要你補正,程序往後拖,但法定的 15 日聲報期限不會因補件而重新起算。內行人提示:與其文件等齊才遞,不如先在期限內遞出書面、附註補正中,先把「有沒有準時聲報」這一關過了。
是。非訟事件法 178 條明文「應以書面為之」,口頭或電話通知不生聲報效力,沒有白紙黑字等於沒報。
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三項,缺漏會被法院通知補正,拖慢程序。
證明聲報人具備清算人法律地位的文件,例如董事身分證明,或選任清算人的股東會決議。
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處理、採書面與職權探知主義,沒有對立的兩造當事人。
確認就任日並倒數 15 天 → 備齊解散登記證明與資格證明 → 製作書面記載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 → 向法院遞出。
附廢止登記之證明,不是自願解散的解散登記證明,文件種類要對應實際解散原因。
先在 15 日內遞出書面聲報並陳明文件補正中,比抱著文件等齊全卻逾期更安全。
就任之清算人本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公司解散時通常即為法定清算人,須自行注意。
非訟事件法第 29 條原則上聲請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但第 178 條特別限定就任聲報「應以書面」,排除言詞。
就任聲報是清算人向法院陳報就任(第 178 條);任免變更登記是登記聲請(第 90 條),主體與程序不同。
| 情境 | 應附解散證明 | 清算人來源 |
|---|---|---|
| 公司自願解散(股東會決議) | 解散登記之證明 | 章程定或股東會選任,或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 |
| 公司被撤銷登記 | 撤銷登記之證明 | 依公司法規定產生 |
| 公司被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 廢止登記之證明 | 依公司法規定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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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為期慎重,爰參考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增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為期慎重,爰參考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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