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90條:特別清算程序中應向法院聲請之事件,須以書面為之,口頭或電話聲請不生效力。
Q · 特別清算要向法院聲請事情,一定要用書面嗎?
要,特別清算聲請法院一律用書面,口頭不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190條,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凡應向法院聲請處理之事件,其聲請均須以書面為之,並準用第172條第2項關於聲請書狀應載事項之規定。換言之,清算人或債權人以電話、口頭向書記官表達請求,在法律上不生聲請效力;唯有遞交合於程式之書狀,聲請才真正進入法院程序。
在特別清算裡,你想請法院做點什麼,光打電話、口頭講沒用。這條規定得很乾脆: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凡是要聲請法院處理的事件,聲請一律要用書面。聽起來像小事,但它是一道形式門檻:你的聲請有沒有「進到法院的程序裡」,就看你有沒有用對的形式遞進去。清算人想聲請法院為某項處置、債權人想請法院介入,沒有白紙黑字的書狀,等於沒講。這條還準用第172條第2項,把書面聲請該有的程序要件一併套上。形式不到位,你以為自己動作了,其實法律上什麼都沒發生。
非訟事件法第190條為特別清算程序之形式要件規定,指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中應向法院聲請處理之事件,其聲請須以書面為之,並準用第172條第2項關於聲請書狀應載事項之規定,未具書面者不生聲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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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非訟事件法第190條規定,特別清算程序中應向法院聲請的事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口頭、電話都不符合形式要件。建議一開始就遞正式書狀並保留收文證明,證明你何時、用書面提出,這在爭執是否逾期時是關鍵。
本條準用第172條第2項,聲請書狀基本上要載明聲請人、相對人、聲請事項與理由、所依據的法條。把請求事項和理由一次寫完整,可避免法院反覆要你補正而拖慢整個特別清算程序,不確定格式可參考法院非訟聲請狀範例或諮詢專業人士。
規定公司法特別清算程序中應向法院聲請之事件,聲請一律須以書面為之,並準用第172條第2項書狀應載事項,口頭或電話聲請不生程序效力。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規範重點 | 聲請須以書面為之(生效要件) | 聲請書狀應載事項(非訟 §172Ⅱ) | 特別清算裁定準用重整規定(非訟 §189) |
| 形式要求 | 口頭、電話一律不生效 | 書狀內容須完整具備法定項目 | 裁定之公告與抗告依重整規則 |
| 適用階段 | 向法院提出聲請之時點 | 撰寫書狀內容之階段 | 法院作成裁定及救濟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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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法於特別清算程序中,明定諸多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原法就此並無聲請方式之明文,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以求慎重並利適用。 三、第一項所定事件,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院為裁定前,自宜聽取其意見,以利定奪,爰增設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法於特別清算程序中,明定諸多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原法就此並無聲請方式之明文,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以求慎重並利適用。 三、第一項所定事件,攸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法院為裁定前,自宜聽取其意見,以利定奪,爰增設第二項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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