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91 條(法院對公司清算所為之保全及禁止處分之登記、註冊與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非訟事件法 第19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