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公司特別清算時,法院得準用第186、187條對公司財產為保全處分並禁止記名股份轉讓,防止脫產。
Q · 公司要特別清算,法院能凍結它的財產嗎?
能,依非訟事件法191條準用保全程序
依非訟事件法第191條,公司進入特別清算時,法院可準用第186條、第187條的保全程序,對公司財產為保全處分、禁止記名股份轉讓,實體依據是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對債權人而言,意義是公司財產可能被法院凍結、脫產的門被關上;對公司負責人而言,保全處分核發後對財產的處分權大幅受限,任何挪移資產的動作都可能成為日後被追究的證據。
一家公司走到清算這步,本來該安安靜靜把帳算完、把錢分一分就結束。但如果清算過程出狀況(債權人覺得有人在搬錢、股東之間互不信任),法院可以介入啟動「特別清算」。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在這個階段,法院手上握有保全公司財產、禁止記名股份偷偷轉讓等強力武器,而行使這些武器的程序,直接搬用公司重整的那套規則(準用第186、187條)。對你這個被欠錢的債權人或小股東來說,意義是:你不必乾等清算人慢慢來,公司一旦進入特別清算,財產被法院凍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脫產的門被關上了。
非訟事件法第191條為特別清算的保全準用規範,將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所定法院處分(公司財產保全、記名股份轉讓禁止等),準用第186條、第187條的重整保全程序,使法院在特別清算階段得以凍結公司財產、限制股份移轉,藉成熟程序維持制度一致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普通清算是公司自己派清算人把帳結清,法院介入很淺。特別清算是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時,由法院深度監督的程序,法院可依本條準用第186、187條祭出財產保全、禁止股份轉讓等處分。一旦進入特別清算,債權人能透過法院施力的空間比普通清算大得多。
你可以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並在發現脫產徵兆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本條讓法院手上有凍結公司財產的工具,但法院通常要有具體聲請和事證才會動用。聲請保全時把可疑財產講得越具體越好,泛泛喊冤法院很難准。
規定公司特別清算時,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的法院處分,準用第186、187條保全程序,讓法院能凍結公司財產、禁止記名股份轉讓,是擋在脫產與債權人之間的閘門。
不能。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處分,否則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權大幅受限,任何先把錢挪一挪的動作都可能涉刑責,並成為日後被追究責任的證據。對保全範圍有爭執,可循程序聲明不服或請求變更。
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時,由法院深度監督的清算程序,法院介入程度遠高於普通清算。
把公司重整裡成熟的保全與執行程序整套移植來用在特別清算,具體操作要回去翻第186、187條。
普通清算公司自派清算人、法院介入淺;特別清算由法院深度監督,可祭出財產保全、禁止股份轉讓。
蒐集公司可疑脫產的具體事證(不動產、應收帳款、機器設備清單),透過清算程序或債權人會議向管轄法院聲請保全。
確認清算類型 → 蒐集脫產事證 → 申報債權 → 聲請保全處分,集體聲請份量更大。
不要碰被保全的財產,主動配合清算、提出財產明細;對範圍有爭執可聲明不服或請求變更。
可保全財產的具體清單與脫產跡象事證,越具體越好,泛泛喊「請保全」法院很難准。
特別清算有本條準用之保全工具,債權人施力空間大;普通清算法院介入淺,多為被動受償。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liquidation | special_liquidation |
|---|---|---|
| 啟動條件 | 公司解散後依法定程序自行清算 | 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 |
| 法院介入 | 介入淺,主要備查、選派清算人 | 深度監督,可祭出財產保全、股份轉讓禁止 |
| 財產保全工具 | 無本條準用之強力保全 | 準用第186、187條,得凍結財產 |
| 債權人施力空間 | 較被動,多為排隊受償 | 可主動聲請保全、推動凍結財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準用條文號次之變更,改列其條次。 三、刪除「本法」二字,其餘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準用條文號次之變更,改列其條次。 三、刪除「本法」二字,其餘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