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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91法院對公司清算所為之保全及禁止處分之登記、註冊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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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公司特別清算時,法院得準用第186、187條對公司財產為保全處分並禁止記名股份轉讓,防止脫產。

Q · 公司要特別清算,法院能凍結它的財產嗎?

能,依非訟事件法191條準用保全程序

依非訟事件法第191條,公司進入特別清算時,法院可準用第186條、第187條的保全程序,對公司財產為保全處分、禁止記名股份轉讓,實體依據是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對債權人而言,意義是公司財產可能被法院凍結、脫產的門被關上;對公司負責人而言,保全處分核發後對財產的處分權大幅受限,任何挪移資產的動作都可能成為日後被追究的證據。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走到清算這步,本來該安安靜靜把帳算完、把錢分一分就結束。但如果清算過程出狀況(債權人覺得有人在搬錢、股東之間互不信任),法院可以介入啟動「特別清算」。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在這個階段,法院手上握有保全公司財產、禁止記名股份偷偷轉讓等強力武器,而行使這些武器的程序,直接搬用公司重整的那套規則(準用第186、187條)。對你這個被欠錢的債權人或小股東來說,意義是:你不必乾等清算人慢慢來,公司一旦進入特別清算,財產被法院凍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脫產的門被關上了。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91條為特別清算的保全準用規範,將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所定法院處分(公司財產保全、記名股份轉讓禁止等),準用第186條、第187條的重整保全程序,使法院在特別清算階段得以凍結公司財產、限制股份移轉,藉成熟程序維持制度一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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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別清算跟普通清算到底差在哪?

普通清算是公司自己派清算人把帳結清,法院介入很淺。特別清算是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時,由法院深度監督的程序,法院可依本條準用第186、187條祭出財產保全、禁止股份轉讓等處分。一旦進入特別清算,債權人能透過法院施力的空間比普通清算大得多。

Q2我是小債權人,公司要特別清算了我能做什麼?

你可以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並在發現脫產徵兆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本條讓法院手上有凍結公司財產的工具,但法院通常要有具體聲請和事證才會動用。聲請保全時把可疑財產講得越具體越好,泛泛喊冤法院很難准。

Q3非訟事件法19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司特別清算時,公司法第354條第一、二、六款的法院處分,準用第186、187條保全程序,讓法院能凍結公司財產、禁止記名股份轉讓,是擋在脫產與債權人之間的閘門。

Q4保全處分一下來,公司負責人能動財產嗎?

不能。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處分,否則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權大幅受限,任何先把錢挪一挪的動作都可能涉刑責,並成為日後被追究責任的證據。對保全範圍有爭執,可循程序聲明不服或請求變更。

Q5什麼是特別清算?

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時,由法院深度監督的清算程序,法院介入程度遠高於普通清算。

Q6準用第186、187條是什麼意思?

把公司重整裡成熟的保全與執行程序整套移植來用在特別清算,具體操作要回去翻第186、187條。

Q7特別清算跟普通清算差在哪?

普通清算公司自派清算人、法院介入淺;特別清算由法院深度監督,可祭出財產保全、禁止股份轉讓。

Q8怎麼向法院聲請凍結公司財產?

蒐集公司可疑脫產的具體事證(不動產、應收帳款、機器設備清單),透過清算程序或債權人會議向管轄法院聲請保全。

Q9債權人在特別清算要做哪些動作?

確認清算類型 → 蒐集脫產事證 → 申報債權 → 聲請保全處分,集體聲請份量更大。

Q10公司負責人收到保全處分該怎麼辦?

不要碰被保全的財產,主動配合清算、提出財產明細;對範圍有爭執可聲明不服或請求變更。

Q11聲請保全要準備什麼證據?

可保全財產的具體清單與脫產跡象事證,越具體越好,泛泛喊「請保全」法院很難准。

Q12特別清算保全 vs 普通清算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特別清算有本條準用之保全工具,債權人施力空間大;普通清算法院介入淺,多為被動受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liquidationspecial_liquidation
啟動條件公司解散後依法定程序自行清算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
法院介入介入淺,主要備查、選派清算人深度監督,可祭出財產保全、股份轉讓禁止
財產保全工具無本條準用之強力保全準用第186、187條,得凍結財產
債權人施力空間較被動,多為排隊受償可主動聲請保全、推動凍結財產

ordinary_liquidation

啟動條件
公司解散後依法定程序自行清算
法院介入
介入淺,主要備查、選派清算人
財產保全工具
無本條準用之強力保全
債權人施力空間
較被動,多為排隊受償

special_liquidation

啟動條件
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疑慮
法院介入
深度監督,可祭出財產保全、股份轉讓禁止
財產保全工具
準用第186、187條,得凍結財產
債權人施力空間
可主動聲請保全、推動凍結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会社法 第540条(清算株式会社の財産に関する保全処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準用條文號次之變更,改列其條次。   三、刪除「本法」二字,其餘未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原準用條文號次之變更,改列其條次。   三、刪除「本法」二字,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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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91 條規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