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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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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2. 2.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公司重整保全處分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日起對全體生效,駁回確定後依原方法公告失效。

Q · 公司重整的限制什麼時候開始綁住我?

貼出公告那天起生效,不會另外通知你

依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公司重整的保全處分採公告生效主義:法院將處分黏貼於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對全體債權人與股東生效,不採個別送達,必要時再登報或公告於法院網站。也就是說,就算你完全不知情,公告一貼,你對該公司的催收或記名股票受讓當天就被凍結。等駁回重整聲請的裁定確定,法院須依原方法公告失效,限制才解除。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聲請重整,法院為了防止它脫產或被個別債權人搶先掏空,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裁定一些限制:限制公司業務(第2款)、凍結對公司行使債權(第3款)、禁止記名式股票轉讓(第5款)。這條規定的是這些限制「怎麼對你生效」。它不寄掛號信給你,而是把處分黏貼在法院的公告處,自公告那一天起就對全世界生效,必要時再登報或貼上法院網站。意思是,就算你完全不知情,只要公告一貼,你對這家公司的催收、你正要承接的股票,當天就被綁住。反過來,等到重整聲請被駁回、裁定確定,法院必須用同樣方法公告這些限制已經失效,那一刻你才解綁。看懂這條,你就知道自己什麼時候不能動、什麼時候又能動。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為公告生效規定,指法院依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2、3、5 款所為之重整保全處分,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登載新聞紙或法院網站;該等限制失效時,須依原公告方法公告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重整的限制都沒通知我,怎麼會對我生效?

因為這類處分採「公告生效主義」,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黏貼在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就對所有人生效,不採個別送達,必要時才加登報紙或法院網站擴大周知。內行人提示:跟你往來的公司一旦傳出要重整,主動去法院網站查公告,比等通知早好幾天,這幾天差距常常就是能不能受償的差別。

Q2公司重整聲請被駁回了,我什麼時候可以恢復催收?

依本條第2項,駁回重整聲請的裁定確定時,法院應依原處分的公告方法,公告這些限制已經失效。也就是說,限制的解除一樣以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別等對方告訴你,自己盯著法院公告,看到失效公告當天就能評估恢復行使債權或聲請強制執行,動作快的人先受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生效方式黏貼法院公告處,公告日生效(公告生效主義)重整裁定:送達+公告+登記(公司法 §293)一般處分:送達當事人後對其生效
是否個別通知不個別送達,必要時登報或公告於法院網站須送達並公告周知須送達當事人本人
失效方式駁回確定後依原方法公告失效(本條第2項)依重整程序終結相關規定處理處分撤銷後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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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方式
黏貼法院公告處,公告日生效(公告生效主義)
是否個別通知
不個別送達,必要時登報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失效方式
駁回確定後依原方法公告失效(本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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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方式
重整裁定:送達+公告+登記(公司法 §293)
是否個別通知
須送達並公告周知
失效方式
依重整程序終結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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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方式
一般處分:送達當事人後對其生效
是否個別通知
須送達當事人本人
失效方式
處分撤銷後個別通知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之「法院牌示處」、「牌示之日」改為「法院公告處」、「公告之日」,以求用語一致。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70522 修正)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   二、第一項末句「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文字修正為「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之「法院牌示處」、「牌示之日」改為「法院公告處」、「公告之日」,以求用語一致。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70522 修正)

一、因應電子e化趨勢,台北市稅捐處已經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因此,法院也應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新聞紙之刊登。   二、第一項末句「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文字修正為「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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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規定:「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