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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88重整計畫之認可、變更與終止及重整完成等裁定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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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2. 2.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3. 3.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4. 4.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88條規定公司重整關鍵裁定只公告、毋庸送達,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

Q · 公司重整的法院裁定會寄到我家嗎?我的抗告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不會,只公告不送達,抗告期從公告隔天起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188條,依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2至4項及第310條第1項所為的重整裁定,只需公告、毋庸送達。利害關係人的抗告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算,而非從你個人知悉那天起算。此外,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縱使有人抗告,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仍不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你是一家公司的債權人或股東,這家公司聲請重整,法院做了關鍵裁定。你以為這種影響你權益的決定,法院會寄一份正式文書到你家信箱?這條告訴你:不會。重整相關的幾個重要裁定,法律規定只要「公告」就生效,毋庸送達給你個人。更致命的是第二項:你的抗告期間(不服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的時間),是從公告隔天起算,不是從你知道那天起算。沒在盯公告的人,抗告期可能在他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悄悄走完。還有一個陷阱:准許開始重整的裁定就算有人抗告,重整程序照跑不誤,不會因為你抗告就停下來。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88條為公司重整裁定之送達與救濟特別規範:對特定重整裁定採「公告代替送達」,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公告方法準用第187條,且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經抗告仍不停止執行,兼顧重整程序之迅速與多數利害關係人之同步週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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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欠我錢然後重整了,法院的裁定為什麼沒寄給我?

因為非訟事件法第188條規定,重整的幾個關鍵裁定(如公司法第305、306、310條的裁定)只需公告、毋庸送達。重整的利害關係人常常上百人,一一送達不切實際。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不能等信箱,要主動盯法院公告,而且你的抗告期間是從公告隔天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起算,沒盯就可能失權。

Q2有人抗告准許重整的裁定,重整會不會先暫停?

不會。本條第四項明定,准許開始重整的裁定縱經抗告,在駁回重整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重整程序照跑。內行人提示:想擋下重整光抗告沒用,要設法讓上級法院儘快做成對你有利的確定裁定。

Q3重整裁定的抗告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依本條第二項,自公告之翌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或知悉那天起算,非訟事件抗告期一般為10日。內行人提示:進入重整程序就把法院公告管道列入每日檢查,並把抗告截止日記進行事曆,才不會在不知情中失權。

Q4非訟事件法第188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關鍵裁定只公告、毋庸送達,並把抗告期起算點定在公告翌日的特別程序條文。

Q5什麼叫公告代替送達?

對象眾多無法逐一送達時,以公告使全體利害關係人視為知悉,重整債權人動輒上百即採此法。

Q6哪些重整裁定適用本條只公告?

依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2至4項、第310條第1項所為的裁定,含重整計畫認可、變更與重整完成裁定。

Q7重整裁定的公告方法是什麼?

本條第3項規定公告方法準用第187條第1項,於法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公告管道為之。

Q8公司重整我是債權人要怎麼盯裁定?

確認承辦法院後鎖定法院牌示處與司法院公告網站定期檢視,不要等送達。

Q9重整裁定的抗告期間怎麼算?

自公告之翌日起算,非訟抗告期一般10日,務必以公告日而非知悉日為準。

Q10怎麼在期限內提重整裁定抗告?

看到不利裁定立刻算抗告期、備妥理由,於期限內向法院遞抗告狀,逾期失權。

Q11公告有瑕疵我逾期抗告怎麼救?

主張公告未依第187條方法為之,起算基礎有瑕疵,作為爭執抗告未逾期的切入點。

Q12公告起算 vs 送達起算抗告期差在哪?

送達自送達翌日起算且未收到不起算;本條公告自公告翌日起算,未盯公告仍照算,失權風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送達本條公告
通知方式個別送達文書到當事人僅公告、毋庸送達
抗告期起算點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當事人風險未收到不起算未盯公告仍照算,易失權
抗告之停止執行依個別規定准許開始重整裁定經抗告仍不停止執行

送達

通知方式
個別送達文書到當事人
抗告期起算點
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當事人風險
未收到不起算
抗告之停止執行
依個別規定

本條公告

通知方式
僅公告、毋庸送達
抗告期起算點
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當事人風險
未盯公告仍照算,易失權
抗告之停止執行
准許開始重整裁定經抗告仍不停止執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第一項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修正為「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第一項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修正為「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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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88 條規定:「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