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88條規定公司重整關鍵裁定只公告、毋庸送達,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
Q · 公司重整的法院裁定會寄到我家嗎?我的抗告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不會,只公告不送達,抗告期從公告隔天起算
依非訟事件法第188條,依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2至4項及第310條第1項所為的重整裁定,只需公告、毋庸送達。利害關係人的抗告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算,而非從你個人知悉那天起算。此外,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縱使有人抗告,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仍不停止執行。
你是一家公司的債權人或股東,這家公司聲請重整,法院做了關鍵裁定。你以為這種影響你權益的決定,法院會寄一份正式文書到你家信箱?這條告訴你:不會。重整相關的幾個重要裁定,法律規定只要「公告」就生效,毋庸送達給你個人。更致命的是第二項:你的抗告期間(不服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的時間),是從公告隔天起算,不是從你知道那天起算。沒在盯公告的人,抗告期可能在他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悄悄走完。還有一個陷阱:准許開始重整的裁定就算有人抗告,重整程序照跑不誤,不會因為你抗告就停下來。
非訟事件法第188條為公司重整裁定之送達與救濟特別規範:對特定重整裁定採「公告代替送達」,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公告方法準用第187條,且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經抗告仍不停止執行,兼顧重整程序之迅速與多數利害關係人之同步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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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訟事件法第188條規定,重整的幾個關鍵裁定(如公司法第305、306、310條的裁定)只需公告、毋庸送達。重整的利害關係人常常上百人,一一送達不切實際。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不能等信箱,要主動盯法院公告,而且你的抗告期間是從公告隔天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起算,沒盯就可能失權。
不會。本條第四項明定,准許開始重整的裁定縱經抗告,在駁回重整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重整程序照跑。內行人提示:想擋下重整光抗告沒用,要設法讓上級法院儘快做成對你有利的確定裁定。
依本條第二項,自公告之翌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或知悉那天起算,非訟事件抗告期一般為10日。內行人提示:進入重整程序就把法院公告管道列入每日檢查,並把抗告截止日記進行事曆,才不會在不知情中失權。
規範公司重整關鍵裁定只公告、毋庸送達,並把抗告期起算點定在公告翌日的特別程序條文。
對象眾多無法逐一送達時,以公告使全體利害關係人視為知悉,重整債權人動輒上百即採此法。
依公司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2至4項、第310條第1項所為的裁定,含重整計畫認可、變更與重整完成裁定。
本條第3項規定公告方法準用第187條第1項,於法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公告管道為之。
確認承辦法院後鎖定法院牌示處與司法院公告網站定期檢視,不要等送達。
自公告之翌日起算,非訟抗告期一般10日,務必以公告日而非知悉日為準。
看到不利裁定立刻算抗告期、備妥理由,於期限內向法院遞抗告狀,逾期失權。
主張公告未依第187條方法為之,起算基礎有瑕疵,作為爭執抗告未逾期的切入點。
送達自送達翌日起算且未收到不起算;本條公告自公告翌日起算,未盯公告仍照算,失權風險高。
| 比較面向 | 送達 | 本條公告 |
|---|---|---|
| 通知方式 | 個別送達文書到當事人 | 僅公告、毋庸送達 |
| 抗告期起算點 | 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 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
| 當事人風險 | 未收到不起算 | 未盯公告仍照算,易失權 |
| 抗告之停止執行 | 依個別規定 | 准許開始重整裁定經抗告仍不停止執行 |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第一項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修正為「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一、原條文第九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第一項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修正為「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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