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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88 條(重整計畫之認可、變更與終止及重整完成等裁定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2.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3.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4.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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